第7條船舶入出離島兩岸通航港口,應依指定之航道航行。前項航行航道,由交通部會同相關機關劃設,並公告及刊登政府公報。船舶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得廢止其航行許可,並按其情節,得對所屬船舶所有人申請船舶航行案件,不予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