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條我國軍艦進出離島兩岸通航港口港區,由地區軍事機關負責管制;如遇緊急狀況時,有優先進出及繫泊之權利。軍用物資之港口勤務作業及船席指泊,由地區軍事機關及部隊分配船席辦理及清運。國軍各軍事機關及部隊為辦理前二項事務,得協調地區港務機關不定期實施應變演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