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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通用法規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金門、馬祖或澎湖與大陸地區貿易,得以直接方式為之,並應依有關法令取得許可或免辦許可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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