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大陸地區人民在經政府核准往返金門、馬祖或澎湖與大陸地區航行之船舶服務之船員或服務於船舶之人員,因航行任務抵達離島兩岸通航港口,須離開港區臨時停留者,得由所屬之船舶運送業者在金門、馬祖或澎湖之船務代理業者,向服務站代申請臨時停留許可證,並經查驗後進入金門、馬祖或澎湖,停留期間不得逾船舶靠泊港口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