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通用法規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大陸地區人民依本辦法以外之其他法令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得持憑有效入出境許可證,經移民署查驗,由金門、馬祖或澎湖入出大陸地區。
但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依法須經機場、港口接受面談者,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始得由金門、馬祖或澎湖入出大陸地區:一、來臺地址為金門、馬祖或澎湖。
二、在大陸地區福建設有戶籍。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金門、馬祖或澎湖,內政部得限制人數。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