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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開放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民眾間接通話(報)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通用法規目

法規章節: 4

帳務處理海峽兩岸相互經由第三地區國家電信機構轉接之電話、電報及電報交換之通信費將依國際攤帳慣例經由第三地區電信機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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