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本獎章:一、研訂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政策或推動及執行相關業務,具有特殊貢獻者。二、處理或推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各項交流,對維護國家立場、安全、利益及民眾福祉,具有貢獻者。三、服務於政府機關(構)辦理大陸事務或大陸事務民間團體,滿五年以上,表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四、其他對大陸事務具有重要貢獻,足資表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