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陸委員會訂定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兩岸法政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會受理財團法人之申請設立時,應審酌其捐助財產是否足以達成設立目的。
前項捐助財產最低總額為新臺幣三千萬元,現金總額比率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