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施政方針、計畫、業務報告之綜整、追蹤及管考。二、本會重要會議議事及決議事項之追蹤管考。三、行政效能、為民服務及重要事項之追蹤管考。四、印信典守、文書、電務、檔案之管理及一般文件之處理。五、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之管理。六、本會辦公廳舍、宿舍、財產及車輛之管理維護。七、工友(含技工、駕駛)、工讀生及駐衛警之管理。八、機要事務及交辦事項之處理。九、本會災害防救之聯繫及安全防護。十、不屬其他處、室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