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離島開發建設計畫之補助、貸款及投資項目。二、為辦理離島建設之需要,需修訂縣(市)綜合發展計畫,或訂定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所需經費之補助。三、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所需之經費。四、管理及總務支出。五、其他有關支出。前項第一款用途,應以納入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之項目為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