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檔案徵集組掌理事項如下:一、機關檔案點收制度與作業之規劃、推動及輔導。二、機關檔案分類編案、編目制度與作業之規劃、推動及輔導。三、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制度之規劃、推動、輔導及審核。四、檔案保存價值鑑定制度之規劃、推動及輔導。五、機關檔案銷毀制度之規劃、推動、輔導及機關檔案銷毀之審核。六、機密檔案管理制度與作業之規劃、推動及輔導。七、國家檔案移轉制度與徵集鑑選作業之規劃、推動及輔導。八、私人或團體所有珍貴文書或資料之受贈、受託保管及收購。九、其他有關檔案徵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