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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園區事業投資計畫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科技部 >> 園區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園區事業投資計畫完成期限,自遷入園區辦妥公司、分公司或有限合夥登記之次日起算,以三年為限,期滿前得申請延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年。
但有正當理由屆期未能完成者,管理局應限期通知改善,經管理局專案審查核准後,得再延長三年,總完成期限不得超過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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