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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科技部 >> 園區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輸出許可證有效期限為自簽證之日起三十日。
但貿易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輸出許可證不得申請延期;未能於有效期間內出口者,申請重簽時,應將原輸出許可證申請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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