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本條例所稱園區事業,指科學事業與經核准在園區內設立以提供科學事業營運、管理或技術服務之事業。除前項園區事業外,研究機構、創業育成中心亦得申請在園區設立營運。創業育成中心之進駐對象,須以從事研究發展為限並不得量產,且經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核准。第二項機構設立營運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