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條管理局為辦理園區及周邊公共設施及維護安全與環境品質,得向園區內設立之機構收取管理費;為辦理第六條規定掌理之事項,除依規費法收取規費者外,得收取服務費,各機構並應於期限內繳納。前項收取管理費、服務費之範圍、收費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