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主管機關得報經行政院核准,在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或其他開發基金內指撥專款,對符合園區引進條件之科學事業參加投資。前項投資額對其總額之比例,依事業類別,由雙方以契約定之。但投資額以不超過該科學事業總投資額百分之四十九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