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條園區事業之輸出入貨品,應依關稅法有關規定辦理通關手續。前項貨品除經貿易主管機關規定,應申請簽證或核准者外,得免辦輸出入許可證。但依其他法令須由其他機關審查或發證者,應依該機關相關規定辦理。由課稅區廠商售供園區事業自用之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及樣品,視同外銷貨品。前項貨品再行輸往課稅區時,應依進口貨品之規定,課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