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主管機關得報經行政院核准於園區內,劃定保稅範圍,賦予保稅便利。為確保保稅便利,前項保稅範圍內保稅貨品之加工、管理、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通關、產品內銷應辦補稅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財政部定之。有關園區貨品之進出口貿易業務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