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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科技部 >> 園區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因園區發展需求,申請變更已通過之園區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其依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法規規定應提變更內容對照表,且變更內容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得由管理局報主管機關審查核定,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備查,不受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十六條規定之限制:一、園區內坵塊之整併或分割。
二、園區內公共設施局部調整位置。
前項審查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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