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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科技部 >> 園區目

法規章節: 第41條

前條保稅貨品修理、檢驗或組裝測試後,應於出區或管理局核准日後六個月內運回,運回區內時應填具園區事業出區保稅貨品運回進廠申請書,向海關辦理銷案及退還保證金手續。
未依限運回者,應於期滿後十日繕具報單補稅。
前項保稅貨品,其情形特殊不能於期限運回者,應檢具區外受理廠商或其他關區分廠書面資料,於期限前提出申請,經原核准之海關或管理局同意後,得展延之,其合計期限不得逾一年。
前二項作業,得以電子傳輸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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