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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科技部 >> 園區目

法規章節: 第24條

前條之買賣發生退貨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由買賣雙方聯名繕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於出區三個月內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原出售之園區事業已領有視同出口證明者,海關應通知稅捐稽徵機關。
二、海關辦理前款手續後,核發退稅用報單副本供原購買廠商辦理沖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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