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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科技部 >> 園區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依本辦法提出之申請文件經書面審查,其內容資料欠缺者,管理局應於受理後十個工作日內通知補正。
但通案再利用許可之申請得延長十個工作日。
依前項審查後,管理局得邀集學者、專家及相關主管機關進行實質審查,必要時得前往現場履勘。
實質審查後其內容資料應修正者,管理局應通知修正申請文件。
申請人依前二項補正或修正申請文件之總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但依第五條第五項之個案再利用許可申請者,其補正或修正之總日數,不得超過一百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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