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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科技部 >> 園區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事業於委託清除或再利用前,應先與再利用機構、合法運輸業或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簽訂契約書,並妥善保存留供查核。
前項契約書應記載之事項依第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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