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管理局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原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三項及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十一條規定製作之變更內容對照表。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