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租用園區土地自行興建建築物之園區事業,應於收到管理局核配土地同意通知後一個月內,與管理局簽訂土地租賃契約起租土地。逾期未簽訂土地租賃契約起租土地者,管理局得撤銷核配。但有正當理由,經管理局同意延長期限者,不在此限。園區事業應自起租日起三個月內,檢附建築圖說,向管理局或相關主管機關申請建築設計及景觀預審審議,並於取得同意函後一個月內,向管理局申請建造執照。園區事業應依管理局同意之建廠計畫完成建築。但有正當理由經申請管理局同意延長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