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前條所稱申請文件,應包括下列文件:一、申請書。應載明開發人及民間園區之名稱。二、土地清冊及證明文件。土地清冊,應載明土地座落、權屬、面積統計與土地使用分區及編定類別;證明文件,為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等資料及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查核後註記查核結果之文件。三、地理位置圖。四、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同意合併開發證明書。五、需使用他人土地進入基地者,其進入基地之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