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民間園區併入科學園區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處理:一、自併入科學園區之日起二年內,未申請建築執照。二、未依核定通過之申請計畫執行,且情節重大。三、未依本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且情節重大。四、其他重大情事,有損害重大公共利益或造成緊急危難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