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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科技部 >> 科學技術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辦法所稱科學研究業務需要,指從事研究人員經學研機構許可執行下列工作:一、為技術移轉企業、機構或團體之目的,從事研發成果商品化或技術推廣及管理工作。
二、運用研發成果參與創辦新事業。
三、至企業、機構或團體從事商品化研發工作。
四、其他於科學研究業務所必要之工作。
前項工作,學研機構應同時與該企業、機構或團體就上開科學研究業務訂有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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