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災防科技中心依法令規定或業務需求應辦理之事項,與其有利益關係之董事、監事不得參與該事項之表決或決定。董事、監事違反本準則,並經認定其違反職務上義務情節重大或不適任職位者,由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董事會知董事、監事有前二項之情事,應為適當之處置;其處置不當者,本部得通知其另為適當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