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出缺時,由本部遴選適任人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一、辭職或死亡。二、經本部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