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建管組掌理事項如下:一、園區規劃與相關計畫之擬訂及審議。二、園區都市計畫之檢討與變更、非都市土地之檢討與變更編定、都市設計審議、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相關證明及證照核發。三、園區土地之取得及管理。四、公有財產之登記、管理及收益。五、園區標準廠房、住宅及其他公有建物之建設。六、園區廠房、宿舍之規劃租售管理及相關設施、設備之維護管理。七、園區公共藝術設置、永續生態規劃及管理、文化遺址保護之推動。八、其他有關建管、地政租賃及公有建物之建設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