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博物館為館務研究發展、提升教育及學術功能、發揮與民眾溝通、文化傳承、藝術推廣及終身學習等目的,得延聘專家學者組成專業諮詢會,其任務如下:一、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所為審查及鑑價之審議。二、博物館重要發展計畫之諮詢。三、博物館之蒐藏、保存、修復、維護、研究、展示、教育推廣及經營管理等業務之諮詢。四、其他人才培育及行銷推廣等博物館重要業務之諮詢。除前項之諮詢外,各博物館為館務專業所需之實質審查作業,得另分別成立審查會,其名稱及組成由各博物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