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美術館場地設備使用及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減(免)徵相關費用:一、文化部及其附屬機關(構)主辦之活動,得免收場地使用費、保證金及其他相關設備費用。
二、本館與館外機關(構)合作主辦之活動,得免收場地使用費、保證金及其他相關設備費用。
三、館外機關(構)主辦、本館協辦之活動,場地使用費及其他相關設備費用依收費基準五折計費。
四、上級機關交辦所需者,未編列場地使用費時,得免收場地使用費、保證金及其他相關設備費用。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