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下設國立歷史博物館作業基金、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國立國父紀念館作業基金及傳統藝術發展作業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本基金以文化部為主管機關,下設各基金之管理機關如下:一、國立歷史博物館作業基金:國立歷史博物館。二、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三、國立國父紀念館作業基金:國立國父紀念館。四、傳統藝術發展作業基金:國立傳統藝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