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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文化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文化志工或文化志工團隊符合前條規定者,由所屬運用單位,於本部公告期間內,填具推薦書表,辦理推薦作業;其推薦名額如下:一、文化志工:以該運用單位志工人數之十分之一為限。
但文化志工人數未達十人者,得推薦一人。
二、文化志工團隊:以推薦一團隊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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