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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措施如下:一、減輕營運困難補助:符合第二條規定之申請者,補助項目包含人員薪資與酬勞、場地及設備租金、行政、製作等費用或其他經本部認定之項目。
二、因應提升補助:符合第二條規定之事業,對疫情衝擊提出因應措施,或於遭受疫情衝擊期間提升未來營運能力;補助項目包含研發創新、人才培育、製作排練、技術提升、數位行銷或其他經本部認定之項目。
前項之補助金額,申請者為自然人者,於每次公告最高補助新臺幣六萬元;申請者為事業者,於每次公告最高補助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但事業申請者遇有重大特殊或緊急情況,經審查小組審認及經本部認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補助之經費不包括硬體設備等資本門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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