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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法規章節: 第24條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者,除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規定選任新受託人者外,申請新受託人許可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一、履歷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主管機關駁回前項申請者,應依第十八條規定選任新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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