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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立博物館典藏品盤點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典藏品入藏後須登錄製作清冊。
清冊格式應有編號、品名、材質、類別、取得日期、取得方式、取得價格等項目,各博物館得因典藏方針需要自行增設清冊欄位。
屬前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典藏品,應製作備查簿。
備查簿應有索引、照相、圖樣及其他便於查對之暗記紀錄,並永久保存,以備查核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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