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本中心公有財產得以出租方式提供使用,其出租之對象及租金計算、收取方式,由本中心訂定費率及收取管理規章後,報請文化部備查。前項出租經本中心審核通過後,以書面訂定租賃契約,載明租金、租賃期限、違約責任及雙方權利義務,必要時契約應予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