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文化藝術事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給予獎勵:一、對於文化保存有特殊貢獻者。二、具有創作或重要專門著作,有助提昇國民文化水準者。三、促進國際文化交流成績卓著者。四、培育文化專業人才,具有特殊成就者。五、在偏遠及貧瘠地區從事文化活動,對當地社會有重大貢獻者。六、其他對促進文化建設、提昇文化水準有貢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