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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文化藝術獎助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文化藝術事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給予獎勵:一、對於文化保存有特殊貢獻者。
二、具有創作或重要專門著作,有助提昇國民文化水準者。
三、促進國際文化交流成績卓著者。
四、培育文化專業人才,具有特殊成就者。
五、在偏遠及貧瘠地區從事文化活動,對當地社會有重大貢獻者。
六、其他對促進文化建設、提昇文化水準有貢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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