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具特殊意義者,除依前條規定獎勵外,得依下列類別發給獎項,並公開表揚之:一、年度創意獎。二、長期贊助獎。三、藝文人才培育獎。四、企業貢獻獎。五、年度贊助獎。六、評審團特別獎。本部得邀集相關專家學者擔任評審委員召開會議,辦理前條及前項受獎人之遴選及評議工作。前項評審委員名單應併同評審結果對外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