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得依下列類別發給獎項,並公開表揚之:一、出資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發給金質獎座。二、出資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發給銀質獎座。三、出資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發給銅質獎座。四、出資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發給獎狀或獎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