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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興辦機關為辦理第十七條之徵選作業,應成立徵選小組,成員五人至九人,得就以下人員聘兼(派)之:一、執行小組成員。
二、由執行小組推薦之國內專家學者。
前項成員中,視覺藝術專業人士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並應由文化部公共藝術視覺藝術類專家學者資料庫依各類遴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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