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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應送審議機關核定,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徵選會議紀錄。
二、徵選過程紀錄。
三、正選之公共藝術方案介紹(含作品型式、設置位置、說明牌樣式及位置等內容)。
四、備選之公共藝術方案介紹。
五、鑑價會議紀錄。
興辦機關所送之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審議機關認有爭議、重大瑕疵或經審議會於審議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時要求者,得送請審議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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