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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採公開徵選者,其徵選文件應刊登於文化部公共藝術網站,並召開說明會。
公告時間,除經審議會同意外,不得低於下列期限:一、計畫經費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四十五日。
二、計畫經費逾新臺幣三十萬元未達一千萬元者:三十日。
採邀請比件及委託創作者,得於計畫書中明列藝術創作者或團體正、備選名單。
採指定價購者,應於計畫書中檢附鑑價會議紀錄,免送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
採公開徵選、邀請比件及委託創作者,得於招標文件明定以固定費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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