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採公開徵選者,其徵選文件應刊登於文化部公共藝術網站,並召開說明會。公告時間,除經審議會同意外,不得低於下列期限:一、計畫經費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四十五日。二、計畫經費逾新臺幣三十萬元未達一千萬元者:三十日。採邀請比件及委託創作者,得於計畫書中明列藝術創作者或團體正、備選名單。採指定價購者,應於計畫書中檢附鑑價會議紀錄,免送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採公開徵選、邀請比件及委託創作者,得於招標文件明定以固定費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