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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應送審議機關備查,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基本資料表(含作品圖說)。
二、辦理過程。
三、驗收紀錄。
四、民眾參與紀錄。
五、管理維護計畫。
六、檢討與建議。
興辦機關所送之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審議機關認有爭議或重大瑕疵者,得送請審議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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