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應送審議機關備查,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基本資料表(含作品圖說)。二、辦理過程。三、驗收紀錄。四、民眾參與紀錄。五、管理維護計畫。六、檢討與建議。興辦機關所送之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審議機關認有爭議或重大瑕疵者,得送請審議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