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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影片與其廣告片審議分級處理及廣告宣傳品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申請變更電影片片名者,應填具申請書,連同分級證明費及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變更電影片片名之理由。
二、電影片無變更情節之切結書。
三、中央主管機關原核發之分級證明。
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申請變更電影片情節或級別者,應填具申請書,連同審議費、分級證明費及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變更之理由。
二、中央主管機關原核發之分級證明。
三、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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