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動員實施階段,廣播電視事業播送或發行之節目或廣告應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其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危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及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二、涉及國家安全之機密。三、足以影響民心士氣之不實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