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獎勵對象如下:一、從事原創漫畫創作之個人。二、出版發行優良漫畫出版品之個人、出版事業、漫畫出版相關公(協)會及其從業人員。三、對推動我國漫畫產業有具體成就或貢獻之個人、出版事業、法人或團體。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個人或從業人員,指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國民。